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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王某的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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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6 22:4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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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于某晚骑自行车在街道上正常行使,突然发现迎面快速驶来一辆卡车,王某赶紧往路边躲闪,恰逢某建筑公司在该路边施工,挖了一个很深的坑,未设任何明显警示标志,于是王某连车带人掉入深坑,人摔伤了,车摔坏了。事后,王某以卡车车主和该建筑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审理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损害赔偿应由卡车车主和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其理由是,虽然车主和建筑公司对王某造成的侵权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二者的侵权行为表现为直接结合,即行为竞合,构成共同侵权,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王某的损害赔偿,应由车主和建筑公司承担按份责任。其理由是,车主和建筑公司对王某的侵权行为是一种间接结合,而不是直接结合,成立“多因一果”侵权行为,所以,应承担按份责任。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车主和建筑公司对王某的侵权行为是一种间接结合,成立“多因一果”侵权行为,二者对王某的损害应承担按份责任。其理由是: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因数人侵权行为结合方式的不同而引起定性上的截然不同:
其一,若数个侵权行为表现为直接结合,则成立共同侵权,就要对被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认定侵权行为“直接结合”的标准一般应从两个方面进行考查:一是数个行为的结合方式与程度,二是各行为后果在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中是无法区分的。
其二,若为间接结合,则成立“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形成按份责任。在此,如何理解 “间接结合”成为关键。笔者认为,虽然“多因一果”中的多个原因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但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中,某些原因行为只是为另一原因行为直接或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地引发损害后果,这些原因行为就表现为“间接结合”。其特征为:一是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二是各行为主体分别实施不同的过失行为。三是损害发生前各行为主体不存在发生损害后果的意见联络。四是各行为主体的行为单独不能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五是各行为主体的行为因偶然因素间接结合在一起,共同作用导致了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
本案中,卡车司机与建筑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间接结合,构成“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因为,二者各自过错行为均非针对王某,即绝无通谋谋害王某的意思及联络,但两行为在特定的时空偶然性地发生联系,共同促成了对王某的侵权,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综上所述,由于卡车司机和建筑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故对王某的损害应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中国法律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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