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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火车丢失亲人骨灰 一旅客状告铁路局败诉

2007-8-24 10:45:00   

记者8月23日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获悉,该院宣判一起旅客在火车上丢失亲人骨灰的上诉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2年10月3日,原告魏某的丈夫因病去世。10月6日,魏某率子女等人持票乘L202次列车回老家。当晚20时许,L202次列车从河南焦作车站开出后,原告向乘警报案称,列车在焦作停车时,一名歹徒扒上车窗盗抢旅客行李物品,抢走原告灰色双肩背包(内装骨灰)及上衣3件、现金250元。案件至今未破。2006年2月,魏某及子女将西安铁路局、郑州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一并告上法庭,请求3被告赔偿原告被抢的衣物损失、原告为寻找亲人骨灰所花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9.4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魏某等人持火车票从西安至沈阳北,与承运人铁路企业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有权以侵权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但是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魏某等人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当提供被告由于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由于该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证据。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旅客列车上原告所携带的所有物品既没有办理托运的相关手续,亦没有向列车工作人员提出有效声明,对于随身携带的所有物品,其保管责任应由旅客本人负责,作为承运方的3个铁路局对于原告所述物品丢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对原告请求3被告赔偿的诉求不予采纳,判决驳回原告魏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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