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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跳槽 航空公司索赔813.4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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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26 14: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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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一个飞行员到底需要多少资金?对于一个普通老百姓而言,这是一个无法想象的问题。5月1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个由飞行员跳槽引发的巨额索赔案,航空公司向跳槽的飞行员索赔人民币813.4万多元。
昨天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高飞(化名)赔偿原告航空公司违约金、培训费共计2035997.87元。
飞行员跳槽遭到天价索赔
高飞曾是我国空军飞行员,退伍后于1993年6月进了中原航空公司,该公司被南方航空公司联合重组后,高飞于2000年8月成为南方航空公司的一名员工,任飞行中队队长、教员(最高级别),同时与南方航空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如果高飞未满服务年限离开公司,必须支付公司相关培训费用、违约金及其他损失。
2006年3月31日,高飞突然向南方航空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该公司于4月4日复函高飞,不同意他的辞职申请。然而,高飞在提出辞职申请30天后的5月1日,不再为公司提供正常的劳动。
在对高飞多次规劝无果的情况下,该公司只好把高飞告到了公司所在地的新郑市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后航空公司上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高飞与原告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高飞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高飞要求解除合同,在没有与航空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离职已构成违约,故高飞应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高飞辩称,原告“克扣其工资违约在先”,才导致他辞职。但因其拿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因此法庭对高飞的辩护没有采信。据此一审法院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高飞赔偿原告航空公司违约金、培训费共计2035997.87元。
接到判决,原告航空公司当即上诉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判决赔200余万元
5月18日,郑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上午9时开庭,原被告双方互不相让。上诉人对一审法院“酌定”的赔偿金额提出异议,认为飞行员具有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必须进行专门的、持续性的训练和培训,其职业自然也就具有难以替代的特点。
最后上诉人航空公司表示,在当前飞行员辞职愈演愈烈的情况下,法律理应让这些随意辞职的飞行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对飞行安全也将带来巨大危害。
庭上,被上诉人高飞也辩称,自己是部队培养出来的成熟飞行员,在离开空军到上诉人处时,已经是一名合格的机长,而非上诉人培养出来的,在工作期间,自己虽然参加了每年一次的年度飞行复训,但是该复训的有效期仅有一年,该复训也是上诉人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因为,只有通过了该年度的复训,飞行员才能在该年度从事飞行工作,该年度结束,则该年度的复训价值归于零,因此,上诉人要求巨额赔偿及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昨天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证据确凿、认定事实清楚,对原告提出的其他赔偿要求不予支持,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高飞赔偿原告航空公司违约金、培训费共计2035997.87元。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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