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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机票可否“搭售”航空意外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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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23 10: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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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春雷
【提问】
我有知情权
选择权吗?
义乌读者龚先生来电询问:我通过订票热线订购了两张到北京的机票。送票人员送票上门时除了交给我机票,还将两份民生保险“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交给了我,让我除支付机票款外再给他40元保险费。是否买“航空意外险”是我个人的自由,我想问一下,购买“航空意外险”我是否有知情权、选择权?
【答题】
请尊重消费者的
知情权
“航空意外险”全称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旅客在搭乘航班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
目前,我国航空意外保险每份投保金额为20元,最高赔付额为每人40万元。乘飞机、买保险,为的是让消费者及其家人多一份保障,但“航空意外险”与机票一起“搭售”,事实上构成了变相的强制险,有违商业保险的自愿原则。龚先生有知情权、选择权,可以拒绝“搭售”的“航空意外险”。
知情权是民主制国家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化进程的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知情权作出明确表述。
义乌市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被保险人作为保险产品的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同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知情权的规定。‘航空意外险 ’虽然是为了保护乘客的利益,但在推销前,要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可以强买强卖。”
来源:金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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