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黄页
    
 
 

哇!线路查询,国内首创!地区,模糊,关键字各种搜索尽显风采......

会 员 区
用户名:
密 码:
找回密码
抢占先机,赶快注册,商机无限...
>> 物流资讯 <<

物流常识

供求信息

法律法规

>> 实用工具 <<
☉天气预报 ☉车牌代码
☉电子地图 ☉危险品名
☉在线计算 ☉电子日历
☉世界货币 ☉英汉词典
☉报关代码 ☉单位换算
☉海关税率 ☉里程查询
>> 友情链接 <<

 
 当前位置: >> 首页 >> 物流常识
 

预验商品办理出口换证手续

2007-5-11 15:06:00   

 经预验的出口商品,外贸经营单位确定装运条件后,可持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正本(或预验结果单、下同)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请出口换证。报验手续与报出口检验相同。

  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已超过检验有效期,或证单上的商品标记与出口商品包装上的标记不符,以及批次错乱、数量不符时,不得申请出口换证,应另行重新报出口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接受申请后,首先根据合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对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中记载的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进行审核,如有漏验项目,应进行补验。预验商品如需分批或并批出口,在不影响原检验结果准确性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原检验结果或加权平均结果给予分证或并证;否则必须进行复验。

  预验商品同意分批出口的,应在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上批注已出口数量后退回报验人,供继续出口换证用,待该批商品全部出口后,将原证单收回注销。

  对审核原检验结果符合外贸合同、信用证规定要求的预验商品,需派员进行查验。凡商品标记和批次数量相符,品质、包装正常,确认货证相符,方可同意换证、放行。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预验商品的查验,称口岸查验,必须按照规定办理。
来源:锦程物流网

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检索关键字:

 

关于我们 | 服务指南 | 免责声明 | 搜索

 
客服热线:0754-8113113  8114114   版权所有:华夏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2006
 E-mail:56160@56160.com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B2-20040712 粤ICP备06063550号